哈尔滨师范大学恒星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的政策、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强化招生纪律,实施“阳光工程”,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哈尔滨师范大学恒星学院,是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教育部确认的独立学院,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校本部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恒星路1号。
第三条 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哈尔滨师范大学恒星学院署名并具印的毕业证书。对于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可向哈尔滨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批准可授予哈尔滨师范大学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招生政策
第五条 招生范围。我院招收普通高中的应往届毕业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六条 招生层次。四年制本科生。
第七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公布的高考体检标准。
第八条 外语语种。我院在录取中,对外汉语专业俄语、日语、朝鲜语方向,考生语种不限;对外汉语英语方向,只招收英语考生;其他专业及专业方向只招收英语考生。
第九条 照顾政策。我院承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加分政策。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我院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所制定的招生录取原则,按填报志愿顺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上采取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若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服从调剂的考生,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招生未满的专业。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在满足文化课成绩要求条件下,按考生的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四章 学费
第十四条 我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普通本科专业13200元/年,艺术设计本科专业14400元/年,中外联合办学本科专业国内培养学费(2+2模式)16500元/年。住宿费: 1000元/年(6人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恒星路1号,邮编:150025。咨询电话:0451-88121000 88121111。学院网址:http://www.starcollege.com.cn。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哈尔滨师范大学恒星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哈尔滨师范大学恒星学院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